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9號

給付承攬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馮保郎

原告
維祥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男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081,81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