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源益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楊錦洲、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順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源益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洲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0,165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79,111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