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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詠慶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坤
被告
沈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5,6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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