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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馮保郎

原告
宇傑人文堂
法定代理人
彭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瞳恩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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