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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呂仲玉

  • 當事人
    盧璽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盧璽任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盧西卿 被 告 李衍志即王金山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盧金樟 被 告 盧士釘 被 告 盧仕全 被 告 盧三郎 被 告 盧勝雄 被 告 盧川博 被 告 李富明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盧旺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 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盧西卿、李衍志 即王金山之遺產管理人、盧金樟、盧士釘、盧仕全、盧三郎、盧勝雄、盧川博、李富明、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盧旺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155元【註:嘉義縣○○市○○ 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0.8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0,900元/平方公尺;原告盧璽任持分即權利範圍24分之1,因此,本件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155元。計算式:310.8㎡×10,9 00元×1/24=141,15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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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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