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陳世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輝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呂世駿律師 被 告 宏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煌 被 告 源隆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隆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274,8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6,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