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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李文輝

  • 當事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魏子富江煌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魏子富 江煌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再者,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 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故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58 號裁定意旨可各供參照。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及擔保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而前述不動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3萬2,000元(拍賣底價),其價額低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00萬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前述不動產之價額為準。因此,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263萬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萬7,136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同段19建號、39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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