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6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 被告
- 魏子富
江煌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再者,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故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可各供參照。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及擔保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而前述不動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3萬2,000元(拍賣底價),其價額低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00萬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述不動產之價額為準。因此,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263萬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萬7,136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同段19建號、39棟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