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遠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吳佳霖、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耀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遠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霖 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萬5,240元,應繳裁判費2萬8,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萬8,418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