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蔡隆儀、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春美、李富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蔡隆儀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李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所陳報之新臺幣2,106,04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