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5號
- 原告
-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菁菁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郁文律師
- 被告
-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清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恢復原狀予原告,而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面積約2,700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0,000元【計算式:4,300元×2,700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4,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