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菁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郁文律師 被 告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清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恢復原狀予原告 ,而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面積約2,700平方公尺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0,000元【計算式:4,300元×2,700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4,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