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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周欣怡

原告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郁文律師
被告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清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恢復原狀予原告,而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面積約2,700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0,000元【計算式:4,300元×2,700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4,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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