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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2號

給付物價調整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馮保郎

原告
雙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宏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96,6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96,6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0,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40,4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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