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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吳芙蓉

  • 原告
    許晉溢即高昇土木包工業
  • 被告
    解景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許晉溢即高昇土木包工業 被 告 解景森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有明文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6,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彥廷 計算式: 1.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租金46萬6,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6萬6,000元。 2.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高昇土木包工業出貨單所示鐵板20 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萬元(原告陳報之鐵板價格)。 3.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鐵 片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1+2=100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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