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4號
- 原告
- 東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誠
- 訴訟代理人
- 呂維凱律師
- 被告
- 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豐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193元【計算式:375,729元+(24,448×3.694元)+(24,028×0.69元)+(1,019×11.5元)+(24,068×6.44元)+26,915元=542,19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