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文、百星產業有限公司、蔡凡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新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被 告 百星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凡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3,2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