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0號
- 原告
- 新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融律師
- 被告
- 百星產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凡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3,2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