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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新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被告
百星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凡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3,2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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