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膳妹、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侯健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李膳妹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被 告 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6,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