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武樾、林榮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林榮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