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江志宏、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江志宏 被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永輝 被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正賢 被 告 鄭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145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