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號
- 原告
- 嘉義縣太保巿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分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君律師
- 被告
- 昕瑞能源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肇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瑞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5,50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