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國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諾恩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6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