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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侯健一

  • 原告
    李膳妹
  • 被告
    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李膳妹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被 告 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一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陳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就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與文書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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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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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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