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李膳妹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玟律師
- 被告
- 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健一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律師
陳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就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與文書表示意見。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陳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就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與文書表示意見。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