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侯健一
- 原告李膳妹
- 被告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李膳妹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被 告 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一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陳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就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與文書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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