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劉嘉仁 住○○○○區○○里0鄰○○○街00巷00 號
- 被上訴人
- 魏瑞琪
張惠純
呂永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請求「撤銷上訴人與高福信間就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段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111年由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以上地登1字第35660號收件,於111年5月9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行為,並塗銷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經核系爭筆土地之價額為3,634,690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低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50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應以土地之價額3,634,690元為準,爰以此核定為3,634,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元/㎡) 應有部分 現值(元) 61 1292 310 1/2 200260 62 306 310 1/2 47430 63 14355 400 1/2 0000000 68--2 2580 400 1/2 516000 3,634,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