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號
- 原告
- 蘇明亮
- 訴訟代理人
- 楊漢東律師
- 被告
- 春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玉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李佳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博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蘇明亮租用之面積為何,尚待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量測後答覆,本院並已函請該事務所辦理中,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