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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佩韻

原告
蘇明亮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告
春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玉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李佳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博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蘇明亮租用之面積為何,尚待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量測後答覆,本院並已函請該事務所辦理中,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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