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7號
- 上訴人
-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森鴻
- 被上訴人
- 登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燕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8,74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