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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李文輝

上訴人
即原告
尚霖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義進、陳正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558元,應徵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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