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馮保郎
- 上訴人黃秋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5號 上訴人 黃秋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97,378元,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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