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玉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德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美英
- 即被告
- 天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邱兆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1,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