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徐詩苹、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黃信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徐詩苹 被 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935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調閱上開強制執行卷宗,被告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