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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吳芙蓉
  •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宏

  • 原告
    瑞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寶美翁明宏翁志成翁銘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瑞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宏 訴訟代理人 林沛彤律師 陳彥蓁律師 相 對 人 張寶美 翁明宏 翁志成 翁銘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所為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7號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面積欄位如附表「原記載」欄 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內容 原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附表一 一層:24.99平方公尺 二層:25.66平方公尺 三層:25.66平方公尺 四層:34.77平方公尺 陽台:2.95平方公尺 電梯樓梯間: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雨遮: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廚房:16.82平方公尺 二、三層增建合計:26.40平方公尺 一層:24.99平方公尺 二層:25.66平方公尺 三層:25.66平方公尺 陽台:2.95平方公尺 電梯樓梯間: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雨遮: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廚房:16.82平方公尺 二、三層增建合計:26.40平方公尺 四層增建:34.77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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