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瑞安企業有限公司、趙振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瑞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宏 訴訟代理人 林沛彤律師 陳彥蓁律師 相 對 人 張寶美 翁明宏 翁志成 翁銘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所為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7號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面積欄位如附表「原記載」欄 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內容 原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附表一 一層:24.99平方公尺 二層:25.66平方公尺 三層:25.66平方公尺 四層:34.77平方公尺 陽台:2.95平方公尺 電梯樓梯間: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雨遮: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廚房:16.82平方公尺 二、三層增建合計:26.40平方公尺 一層:24.99平方公尺 二層:25.66平方公尺 三層:25.66平方公尺 陽台:2.95平方公尺 電梯樓梯間: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雨遮: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廚房:16.82平方公尺 二、三層增建合計:26.40平方公尺 四層增建:34.77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