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啟東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玥雨即林韋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郁恩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仕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昕姸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