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啟東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啟東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玥雨即林韋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郁恩律師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