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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8號

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思睿

上訴人
即原告
蔡隆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被告
李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4,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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