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統喨農產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宥辰 被 告 統喨農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永圳 被 告 黃秀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