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統喨農產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喨農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永圳 上 訴 人 黃秀靜 訴訟代理人 邱永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宥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萬5,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