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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張耀吉
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三十日內補正及陳報被告顯翔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或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如果逾期未補正及陳報,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馬銘煌、林富振、林文在、殷劉素梅、馬財欽、陳馬彩雲、馬銘枋、陳浩然、馬宗遠、馬海龍、林如峯、馬芳勇、馬銘嘉、林連賀、林連琪、林連模、馬江寶治、馬芳德、馬英桐、林博海、林恆毅、馬芳弼、林大筠、顯翔企業有限公司、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富振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原告所列載之被告顯翔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而且原告書狀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朱家璋在本件起訴之前也已經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死亡。

二、原告應於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告顯翔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二)提出朱家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109年8月19日死亡)之最新除戶謄本或戶籍謄本;及提出朱家璋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包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陳報本件被告顯翔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或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如果逾期未補正及陳報,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四)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謄本);並查核土地之所有權人有無發生變動。

(五)提出上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註:記事欄勿省略;但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即土地共有人)無關者,得予省略】。如依戶籍謄本記載共有人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已故共有人之除戶謄本【同前註】、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包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同前註】;並查報已故共有人之繼承人是否有人拋棄繼承。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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