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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鄭鴻權

  • 原告
    金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章婉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章婉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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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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