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章婉瑜、金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鄭鴻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章婉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