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鍾嘉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原 告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吳致頤律師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被 告 郭美華 張育豪 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320 元,逾期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經查: (一)原告與被告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前本院於112年5月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417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6,852,000元【計算式:7,364元(緯鴻公司起訴時每股價額)×300股+7.5元(興寶發公司起訴時每股價額)×5,950,000股+8.9 元(乖乖公司起訴時每股價額)×2,000股=46,85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24,368元確定,原告並已繳納上開 裁判費用完畢。 (二)原告起訴時原先位聲明第一項「確認被告張富貴對被告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00股之股東權存在」,嗣後擴張先 位聲明第一項「確認被告張富貴對被告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之股東權存在」(本院卷第396、397頁)。就此項聲明擴張700股。故以原確定緯鴻公司每股股價7,364元計算,原告擴張請求之價額為5,154,800元(7,364×700)。合計本件訴訟擴張後之標的價額為52,006,800元(46,852,000+5, 154,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688元,扣減原告已繳之424,368元,原告應補繳擴張之訴訟費用45,320元,爰依上述法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逾期駁回其擴張之請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