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萬6,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