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蕭仲廷、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菁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5,467,1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2,20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