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章仁
- 代理人
- 李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1年10月18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且在111年10月18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2年2月18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本院已經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吉康資訊有限公司 蕭鴻鵬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9月15日 56,305元 5652375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