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漢斯國際印刷有限公司、莊學通、黃士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漢斯國際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學通 代 理 人 黃士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慶昀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濱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1年6月6日 224,600元 QNO17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