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茂宏

聲請人
翁孟哲
代理人
陳冠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4月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001 翁孟哲 嘉義縣義竹鄉農會 111年10月31日 45,729元 0000000 受款人: 嘉宏企業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