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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天方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守義
訴訟代理人
張水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86年1月23日 170,000元 FF0000000 國立雲林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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