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天方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守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天方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守義 訴訟代理人 張水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佩芬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86年1月23日 170,000元 FF0000000 國立雲林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