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保瑞聯邦股份有限公司、郭百川、顏予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保瑞聯邦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百川 代 理 人 顏予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1 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2年1月6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 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許公 示催告,並且在112年1月6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本院已 經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2年5月6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 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見本院卷第21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2年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王國哲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 民國111年10月31日 68,145元 RD9695687 保瑞聯邦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