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約克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蔡星章、高莉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約克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代 理 人 高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2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已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2年1月11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且在112年1月1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本院已經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2年5月11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周珍珍 台灣企銀民雄分行 111年11月30日 5,700元 AL1862278 約克製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