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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呂仲玉

  • 原告
    熊又葵即嘉保消防器材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熊又葵即嘉保消防器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列支票一紙,經貴院112年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3月28 日公告於鈞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此本票一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為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34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2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洪毅麟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1 萬泰大飯店 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銀行 嘉義分行 112年3月31日 11,130元 CD0000000 受款人: 嘉保消防器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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