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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周俞宏

聲請人
嘉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翠璇
代理人
蔡光貿 住嘉義縣○○○○○路○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列印自司法院網站之公告資料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佐,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揚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 111年7月8日  17,680元 QN0000000 嘉昌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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