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2號
- 聲請人
- 全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友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1 宏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2年3月8日 1,417,500元 QN0000000 全鈞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