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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周欣怡

聲請人
遠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紙,經貴
    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
    12年6月9日公告在貴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6月9日
    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在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從
    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福義軒食品廠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新分行 112年4月30日 35,700元 AL0000000 遠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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