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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周欣怡

  • 原告
    張文章張進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張文章 代 理 人 張進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紙,經本 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誤載為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7月27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惠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1 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 112年7月7日 90,169元 FA0000000 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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