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6號
- 聲請人
- 高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美
- 代理人
- 黃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1 嘉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2年1月31日 18,165元 FR0000000 高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