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高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代理人
黃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1 嘉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2年1月31日 18,165元 FR0000000 高億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