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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李文輝

聲請人
劉炎宗
聲請人
劉陳淑惠
相對人
林盈旭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相對人財產,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據以提存擔保金及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亦經本院以112年度執全字第121號准許執行在案。現因兩造成立調解筆錄,相對人業已依照調解筆錄㈢約定之內容為清償,並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本件已無假扣押之實益,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聲請撤銷前述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准予假扣押,兩造已達成調解,有本院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聲請人之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狀、112年度存字第341號提存書、調解筆錄及本院嘉院弘民圓113司聲字第47號函(以上均為影本)附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執全字第121號、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移調字第180號、113年度重上字第52號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核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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